週次 |
日期 |
單元主題 |
第1週 |
2/26 |
行政命令:分為法規命令(行政權被授權而制訂,須符合授權明確性要求,須送立法院審查,立法院的審查在權力分立架構下應有其界限)及行政規則(意義、種類、生效要件、制定程序) |
第2週 |
3/04 |
行政命令:延續上週 |
第3週 |
3/11 |
行政處分:古典行政法學的核心,為行政決定流程的下游,蓋其上游為法律、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(抽象規範);經由行政處分,抽象的法律規定始於個案(針對個人的個別案件)加以確立,對人民的權益從而具有影響性,由此乃發生行政處理流程的程序保障問題以及後續之行政爭訟問題,為法律學門的主要講授所在。講述的重點在行政處分的種類、附款、效力等。 |
第4週 |
3/18 |
行政處分:延續上週 |
第5週 |
3/25 |
行政契約:德國1976年聯邦行政程序法制定時的考量,類型太少(只有和解契約與雙務契約),要件抽象而法律效果過於嚴苛等問題。 |
第6週 |
4/01 |
溫書假 |
第7週 |
4/08 |
我國行政契約的理論與實際 |
第8週 |
4/15 |
行政計畫:是一種終局須由行政處分、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來實現行政目的的中間流程。討論此概念的分類、與行政爭訟的關聯以及應踐行之行政程序、學者對行政計畫運用的評估等。 |
第9週 |
4/22 |
期中考 |
第10週 |
4/29 |
行政事實行為:概念來自民法是上的事實行為,可謂包括相當的範圍或類型。當今通說區分為狹義的行政事實行為與未定型化行為,各有進一步的案型。講述的重點在法治國對行政事實行為的法律保留要求、與人民相關之行政程序及連結至後續行政爭訟等。 |
第11週 |
5/06 |
行政程序法:行政程序法的意義、外國的比較規範內容、我國的制定過程與考量。行政程序的開始與進行,行政程序建制的原則(尤其是職權進行主義)、意見陳述及聽證。 |
第12週 |
5/13 |
行政罰:行政罰之憲法上建制原則、與行政刑罰之區別、現行規定之檢討。 |
第13週 |
5/20 |
行政執行: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與公法上作為或不作為義務,警察法、衛生法…等領域之行政執行。 |
第14週 |
5/27 |
行政爭訟概說:行政訴訟法新制特色諸如訴願改為一次(刪去再訴願)、強化審級功能、規定多種訴訟類型。 |
第15週 |
6/03 |
國家責任:憲法上國家責任之建置原則、體系及解釋方法,國家賠償法要件的具體化(該法要件甚為抽象)、公法上的損失補償。 |
第16週 |
6/10 |
端午節放假 |
第17週 |
6/17 |
國家責任:憲法上國家責任之建置原則、體系及解釋方法,國家賠償法要件的具體化(該法要件甚為抽象)、公法上的損失補償。 |